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242号
)的有关规定,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10〕6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用票量自行决定给予代开;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付款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下列业务除提供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单笔或当月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超过50000元(含本数)的,货物品名为农产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品名为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得给予代开普通发票。对已代开普通发票的进货发票一律加盖查验章。
三、单笔或当月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超过50000元(含本数)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否则不得给予代开普通发票。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