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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年1月2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及骗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   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我市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总局办法》),于201410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省局公告》)同时实施。

《省局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规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税务机关决定。据此,我局对《省局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2条。

根据《总局办法》、《省局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基本沿用《总局办法》、《省局公告》的标准,但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因此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明确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我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三、其他事项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101日起正式实施,我局《公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