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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日    (89)粤税三字第036号

    据了解,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省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文再次明确:上述"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
    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财政部对深圳经济特区所作的特案规定,只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你们不能参照。
    三、国务院国发[1988]85号文《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而不能有所动摇和变通"。除深圳经济特区外,各地均应按《条例》、《细则》的统一规定,开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省局要求你们必须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立即部署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工作,切实把土地使用税工作抓好,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请市、县政府领导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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