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文旅规〔2023〕4号
各市(地)、县(市)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文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下达我省的年度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七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分担60%,地方财政分担40%。按照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
某市(地)、县(市)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地)、县(市)各级馆数量×基本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地)、县(市)“三馆一站”数量和补助标准,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确认的绩效目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逐级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和绩效自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保护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及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地)、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按照《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和国家文化人才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支持选派优秀文化人才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培养基层文化人才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人才专项实施范围,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面向脱贫地区相关县。选派采取省和市支持县,县支持乡的方式,原则上选派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文化工作者,也可招募有文化艺术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同时,鼓励大中专院校文化艺术专业学生在专业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培养由省级依托行业培训资源组织实施,为基层培养急需紧缺的文化工作者。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规划、整体安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文化人才专项经费分为选派经费和培养经费,具体支出内容和标准为:
(一)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用于购买人员保险、按规定解决差旅费等。
(二)培养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80天、每天120元标准补助,用于教育培训、按规定解决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选派经费。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选派人数及补助标准,采取因素法核定。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一般+重点”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选派人数原则上按照每个省级文化单位(省图书馆、省群众艺术馆)和每个市(地)不高于5人、每个县(市)不高于3人分配;同时,根据国家和省重点文化工作任务部署,按照省级文化单位和市(地)、县(市)文化人才状况、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绩效情况等因素,在一般性分配的基础上,对部分省级文化单位和市(地)、县(市)增加选派人数。
第八条 培养经费。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培养人数要求及补助标准核定培养经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实施培养工作。
第九条 文化人才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50%。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不需地方申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报省政府审批下达,并同步下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绩效目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经费后,应当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经费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经费,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承诺制。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产出效果、绩效结果等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资源相对薄弱的市(地)、县(市),可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工作渠道,把长期工作与短期服务、个别选派与团队选派、本地调配与外地支援相结合。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地)、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经各市(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后形成各市(地)区域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形成全省专项经费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地)和省直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经费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及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冰雪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对所管理行业奖补政策申报情况给予审核,提出政策兑现意见。
1.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演艺娱乐、数字文旅、旅游产业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2.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传媒、影视剧、出版印刷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3.省教育厅负责研学实践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冰雪装备制造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5.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驰名商标企业奖补政策审核;
6.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新闻传媒、广播影视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7.省体育局负责运动场馆、赛事活动、运动人才、体育产业等领域奖补政策审核;
8.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文化旅游企业科技研发应用领域奖补政策地方承担部分兑现。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年度预算申请,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等因素,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提报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根据省政府审批结果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确认的绩效目标。
第七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市(地)、县(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地)、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项目绩效完成等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使用专项资金,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专项资金按照投资额、年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年接待游客人次、固定资产贷款额等社会资本出资情况或收益情况,对壮大市场主体、推进项目建设、打造品牌活动、开展赛事交流、支持人才培养引进、支持技术创新等冰雪经济方面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照现行《
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照执行。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预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预申报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对本行业内的冰雪经济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及时告知,对申请专项资金额度进行测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经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作为编报下年专项资金规模的测算依据。
2.申报提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地)、县(市)相关部门提出奖补政策申请,并完整规范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市(地)、县(市)相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会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直主管部门。
4.评审公示。省直相关部门收到市(地)、县(市)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会议研究等形式进行。根据评审结果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取消奖补资格。以上评审、公示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符合本奖补政策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相关政策的,不可同时申报;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同一项目,不能累加重复奖励;同一资金投入或收入不可用于不同条款的资金佐证材料;同一项目不可向多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审批和下达。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省直相关部门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奖补结果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预算及时分解下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项目资金、拖延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市(地)、县(市)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履行实施主体责任,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自评报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地)、县(市)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单位提报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单位提报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省直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承诺制。编报项目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市(地)、县(市)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资助单位,在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专项资金支持成效开展评估论证,建立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