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深入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等规定,结合韶关市实际,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决定,在全市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需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方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实现国地税税务登记事项联合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本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纳税人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国地税共同管理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发证方式
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发放加盖“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具体样式见附件)。纳税人在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已领取的国地税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仍然有效。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登记证正本样式
2.税务登记证副本样式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