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州石化总厂、茂名石油工业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0年1月22日 粤税发[1990]52号
广州、茂名市税务局:
为支持石油化工生产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和茂名石油工业公司的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一)污水处理场、排污河、厂区外输油(汽)管道、油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公共道路、企业无偿交由工商部门管理的农贸市场用地;
(三)其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用地。
二、除上述规定免税用地外,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