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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外,可食用的农产品还包括茶叶、中药材、鲜奶等。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