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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10月12日 穗地税发[2001]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粤地税函[2001]4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历教育收入征免税问题
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纳税人从事学历教育,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依照市物价、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
(二)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
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纳税人从事学历教育,超出市物价、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成本费用划分问题
社会力量办学的纳税人同时取得应纳税收入与暂不征税收入的,对其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应当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擅自改变。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