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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和减少裁量的随意性,维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 “一事不二罚”原则。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   罚款;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四)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选择适用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税务机关不得选择适用单处,只能适用并处。
第八条 没有确实、充分且合法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
(三)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 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三) 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四)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推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处罚的遵循原则和法定情形,细化和量化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研究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十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援引定性处罚依据时,不得援引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裁量基准》中的部分项目涉及的裁量阶次,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身份性质进行划分。其中:所称“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所称“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   回避制度;
(二)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
(三)   听证制度;
(四)处罚决定公开制度;
(五)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从重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裁量基准》中划分裁量阶次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裁量幅度

裁量阶次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不予处罚。

2、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

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且有二次以上该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8.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50份的或者票面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的或者票面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4.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25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未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25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纠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25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凭证份数不满25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凭证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凭证份数50份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2、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25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25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虚开发票: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5万元以下罚款。

2、 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虚开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虚开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5万元以下罚款。

2、 代开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代开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开具金额不满3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开具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涉案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开具金额3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涉案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开具金额不满3万元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涉案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开具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涉案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涉案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开具金额30万元以上的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9.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1、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不满1万元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20%以下的罚款。

2、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30.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31.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金额不满5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偷税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足30%的,或者虽未达到标准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总额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3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1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2000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欠缴的税款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欠缴的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欠缴的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欠缴的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骗取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和其它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五)直接妨碍税款征收类

36.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1、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9.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1、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1、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处10%以上30%以下罚款;

2、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0%以上50%以下罚款;

3、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4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 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 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 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42.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主要包括: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4)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5)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纠正及其他严重情节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4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税款流失的: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存款账户;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3)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在2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44.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6.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5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