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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法[2006]12号 2006-09-20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税[2010]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0〕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2]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3]1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