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473号
发文日期:2008-07-18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 (
粤地税函[2004]314号
)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