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效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至本市5个县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包括:东源县国家税务局、和平县国家税务局、龙川县国家税务局、紫金县国家税务局和连平县国家税务局。
一、业务下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应税车辆的纳税申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车辆的免税申报业务。
二、基本原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免税申报适用“同城通办”原则,在河源市范围内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地点。
三、其他说明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的公告》(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