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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揭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揭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3号
税谱®提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公布了新的税额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结合引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榕城区:50元/平方米,揭东县:40元/平方米,普宁市:50元/平方米,揭西县:40元/平方米,惠来县:40元/平方米,经济开发试验区:50元/平方米,东山区:50元/平方米,普宁华侨管理区:40元/平方米,大南山华侨管理区: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09-03-16 有效范围: 广东 揭阳市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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