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_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已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我局对本级机关现行的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不一致的制度文件予以废除或修订。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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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清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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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类型 |
修订内容 |
1 |
关于明确发票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韶国税办函〔2010〕16号 |
2010年10月18日 |
废止 |
- |
2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韶国税函〔2013〕156号 |
2013年12月13日 |
修订 |
1.报送资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确认表》修订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3 |
关于印发《韶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韶国税发〔2004〕126号 |
2004年8月6日 |
修订 |
第三条第三项要求报送的《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授权登记表》不再需要提供。 |
关于《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我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我局之前制定的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主要背景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对规范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凡是与《纳税服务规范》不一致或相抵触的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都应当进行清理。
二、主要内容
我局在梳理现行纳税服务规范制度文件的基础上,对照《纳税服务规范》逐一进行了清理,共清理了制度文件3件,其中废止1件,部分修订2件:
一是《关于明确发票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办函〔2010〕16号)关于发票鉴定的规定与《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受理流程不一致,因此将该文件废止,今后发票鉴定工作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执行。
二是《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韶国税函〔2013〕156号)要求报送的资料与《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修订了以下内容:1.原要求报送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确认表》改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2.原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报告》不再需要提供。
三是《关于印发〈韶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韶国税发〔2004〕126号)要求报送的资料与《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修订了以下内容:原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要求填报的《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授权登记表》不再需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