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57号公告”),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财预[2013]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并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备案。
特此通告
起草说明
制定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没有明确,需由我市明确。
制定依据: 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必要性与可行性: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明确,严重影响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必要的。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是可行的。
起草过程: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市国、地税局达成一致意见:居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