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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7〕36号

税谱®提示:2025年新出台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京财税〔202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从事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的,纳税人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

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自来水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对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第六条 适用税额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其它用水分类确定。

各类用水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第七条 部分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具体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管理的非营业性公园、公厕、垃圾楼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绿化、洒水作业用水。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商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自建设施公共供水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自建设施公共供水的,执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第八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十条 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地源热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进行热能交换后再通过回灌井返回地下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高档洗浴场所、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滑雪场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种行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对超出规定计划(定额)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用于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场馆(场地)建设以及试运营、测试赛和赛事期间的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纳税期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用水明细情况,并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实际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向纳税人发放实际取用水量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或参考历史平均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追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担。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税,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综合水价保持不变。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资源税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保持不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市自来水集团缴纳的水资源税属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库;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包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授权区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税属区级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库。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谱®提示:税额表见附件



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8-01-0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北京、天津、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四川9个省市作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

  2016年,我市水资源总量为35.06亿立方米,按照年末常住人口2172.9万人计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61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7%,人多水少是北京的基本市情水情。我市实行水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

  二、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费平移

  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注重调控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征管,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适当授权

  中央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授权我市确定具体税额标准等税政管理权,对不同纳税主体实行差别税率。

  三、我市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的计征依据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三)税额标准

  在中央确定我市最低平均税额的基础上,我市遵照差别税率原则,按水源和用水类型,分别确定了适用税额标准,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行业分类进行平移,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实现“三个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同时,加强超计划取用水、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超采地下水等的税收调节。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四)税收优惠

  我市水资源税实施6项减免优惠:

  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

  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五是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试运营、测试赛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期间,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运维的水资源,免征应缴纳的水资源税;

  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四、改革的预期效果

  北京市的水资源税改革是结合我市市情水情的基础上,采取税费平移的方式,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社会各界的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