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
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附件2《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待清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明细表(2015.12.15)》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减免审批,其事项管理层级为县(区)级局。
因此,我市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第一条关于“每户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年税额超过100万元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