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_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的工作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就全市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普通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内,开票次数不超过3次(含本次)、累计开票金额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代开或接受代开次数较多或累计开票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造册登记,按月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选取一定比例开展纳税评估。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韶国税发〔2013〕1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