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已出台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矿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5年5月7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02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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