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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已出台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矿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5年5月7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7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