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山东省(不含青岛)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置调整
优化调整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提高即开即奖发票中奖率,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
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二、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依据公告内容,省局与省财政厅共同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青岛)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推行至今,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起到了较强的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优化调整的内容。为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进行优化调整,适当提高10元以下奖项的即开即奖中奖率,适当减少定期摇奖奖项个数并降低各奖项中奖金额,调整后奖项设置变为:
(一)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二)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了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