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2.甘肃省税务从轻减轻处罚清单.xls

3.甘肃省税务不予处罚清单.xls

4.甘肃省税务“首违不罚”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具体标准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税收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前款“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连续未申报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当按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具有前款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下一个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具有前款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幅度的处罚。

第十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辅导培训制度,通过案例辅导培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督察等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造成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后,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州级税务机关不得再制定裁量标准。但在市州区或者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做到同案同性、同案同处、同案同定。

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临界点时按照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1 日起施行。






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轻微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办理期限30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办理期限60日内改正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办理期限60日以上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商事制度改革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同一年度违反该规定2次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办理期限3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和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同一年度违反该条规定2次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办理期限3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和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在60日以上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丢失、擅自销毁帐簿、凭证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期限30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期限后60日以上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丢失、擅自销毁帐簿、凭证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下,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上10份以下,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未造成税款流失或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造成税款流失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0份以上且未造成税款流失或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造成税款流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1次指一个申报所属期)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未按照规定提供备案资料(含留存备查资料)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造成税收流失,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较轻

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该行为2次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的,每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1日罚款5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一般

对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未按期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行为,每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1日罚款5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12个月以内改正的,每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1日罚款10元,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12个月以上改正的,前12个月每日罚款10元,超过12个月每日罚款20元,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超过24个月的,罚款1万元。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定性指导

根据法释[2002]33号,税收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较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不超过3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5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性指导

被查对象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应当认定为偷税。对帐簿和记帐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也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的偏差,就不能轻易认定为偷税。

较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不超过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5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逃避追缴欠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逃避追缴欠税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逃避追缴欠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较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所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一般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严重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且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扣缴义务人未补扣或者未补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收回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九)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不超过10%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不超过50%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5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轻微

经责令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的,不予处罚。

对享受优惠政策对象认识不清而提供的资料与享受条件不符的,或者提供政策对象材料不齐,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补正,在责令改正或补正的期限内改正补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虽能接受税务检查,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供账簿、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故意编造税收优惠政策对象且向税务机关提供故意编造的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相符的虚假资料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故意编造税收优惠政策对象且向税务机关提供故意编造的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相符的虚假资料的情形,造成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少缴税款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少缴税款30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造成税收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虽能配合接受检查,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同一自然年度发生此类违法行为2次以上,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开具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对纳税人开票错用税率当月作废发票或次月进行冲红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同一自然年度发生此类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因税控装置(含税控盘、金税盘、UK卡)丢失或锁死的情形,及时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解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主动改正,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凭证份数不满10份或者凭证金额不满1万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凭证份数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凭证金额在1万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凭证份数在50份以上或者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跨规定的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90日以下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超过规定缴销期限90日以上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影响经济秩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在10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在10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非法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不满2000元的或者虚开、非法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非法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或者虚开、非法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非法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虚开、非法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非法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非法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5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十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100份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或应纳税人要求自纠补开的,不予处罚。

一般

要求开具而不开具税收票证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未纠正的或应开具税收票证而未开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一)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担保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担保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处8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甘肃省税务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从轻减轻处罚法定依据及情形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商事制度改革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跨规定的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一)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一)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甘肃省税务不予处罚清单18项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未按照规定提供备案资料(含留存备查资料)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造成税收流失,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经责令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的,不予处罚。

对享受优惠政策对象认识不清而提供的资料与享受条件不符的,或者提供政策对象材料不齐,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补正,在责令改正或补正的期限内改正补正的,不予处罚。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造成税收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纳税人开票错用税率当月作废发票或次月进行冲红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税控装置(含税控盘、金税盘、UK卡)丢失或锁死的情形,及时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解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主动改正,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七)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影响经济秩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或应纳税人要求自纠补开的,不予处罚。


甘肃省税务“首违不罚”清单12项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首违不罚”的情形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1次指一个申报所属期)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跨规定的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