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20年第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
》 (
2010年第2号
)。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制定了《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20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将原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
》 (
2010年第2号
)予以全文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
》 (
2010年第2号
)。
三、公告施行时间
该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20年第7号)的施行日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20年12月11日。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施行日期应和上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该公告的施行日期应追溯至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