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财政厅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等制发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5件,全文失效,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再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依据(具体目录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全文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2019年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7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过去两部门制发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予以全文公告失效。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2019年9月1日前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结果,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5件,2019年9月1日后已全部失效,应作失效处理。根据原发文机关和耕地占用税职能划转,由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告失效。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75号)要求,我们重点清理:2019年9月1日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制定的,已与新的《
耕地占用税法》及《
实施办法》和总局公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作全文失效处理。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同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我局政策法规库内容,便于查询。
六、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公告与法律实施时间相一致,5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