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征税范围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的通知》(桂政发〔1985〕120号)、《关于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10〕227号)的规定,现将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玉林城区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玉州区玉城、南江、城西、名山、城北5个街道办事处,玉东新区的茂林镇,福绵管理区福绵镇、新桥镇、石和镇,陆川县珊罗镇和马坡镇。
以上调整后的玉林城区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玉林市区、郊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具体见:《调整后玉林城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玉林市城区、玉州区建制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表》。
二、调整后的玉林城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税额标准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玉州区建制镇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后的玉林城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应按规定同时向缴纳“三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包括: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管辖的茂林税务分局;玉州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管辖的征收分局,除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外;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管辖的福绵税务分局、新桥税务分局;陆川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珊罗税务分局、马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7%。
四、原规定与本公告有抵触的,以本公告的规定为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