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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9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
工会会计制度
》,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678号
)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相关解答
2010年7月以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0%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总工办发[2014]2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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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