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2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发〔2015〕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1-0010002。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1-0010003。
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16〕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1-0010004。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2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1-0010005。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2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1-0010006。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解读
制发机关市司法局成文日期2021-03-23发布日期2021-03-29索引号00511755800000097000124编号青政发〔2021〕5号
一、制定目的
根据国家、省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涉及民法典、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执行部门评估和申请,对近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审核后,对近效期的《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并按照规定编制规范性文件号。部分文件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更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68号)规定执行,即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修改的将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修改。
政策解读部门: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政策解读电话:81608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