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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 12 来源 : 安徽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省级税务部门需商省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为落实该项工作,2019年1月安徽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合肥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随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9年12月以来,芜湖市和安庆市先后获批为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统一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1.《办法》第一条明确文件依据。

2.《办法》第二条明确免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

3.《办法》第三条明确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1.《办法》第四条明确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2.《办法》第五、六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申报时间和申报表填写要求。

3.《办法》第七、八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四)明确施行时间

《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