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4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8]154号
)第一条废止执行。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