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7]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42号
)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