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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和改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和改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3-7-11                       皖地税[2003]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涉及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下放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批权限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皖政[2003]29号)和《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精神,现将省局下放和改变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凡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地税局。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性的减免审批权限,各市地税局由15万元扩大到50万元(含50万元)。
3、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审核权限,各市地税局由200万元扩大到800万元(含800万元)。
二、房产税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资源税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各市政府,地税部门依据当地政府的授权予以审批。上述资源税减免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的减税或免税。
各市地税局在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后,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脱节;同时适应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工作方法,强化事后监督,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