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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