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7-23 皖国税函[2003]4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字〔1994〕22号
)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