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3-28 皖地税[2000]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困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皖政[1999]50号)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用的土地在2000年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