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湖州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难以实行查账征收以及未能据实申报纳税等情况的,采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对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逐户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如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征收方式。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能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
四、自行申报收入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季申报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月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按期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
2. 公告解读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2月 13日
(联系人:徐亚萍,联系电话:0572-2150092。)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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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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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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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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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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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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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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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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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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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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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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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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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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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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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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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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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的政策,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湖州市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积极响应鼓励大众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推开和金税三期的推广运行,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在经营规模、社会影响面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原有按照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已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积极鼓励纳税人建账建制,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暂时无法准确核算的纳税人,进一步规范行业分类,在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税所得率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时间
公告第二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参照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限规定,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基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为次年3月底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
(二)明确新办纳税人默认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条明确“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主要是税务部门积极鼓励纳税人建帐建制,因此金三系统对新办当月默认为查账征收。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时限
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完毕”,主要是基于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弹性幅度较大(5%-35%),开办初期经过两个季度的申报,验证纳税人是否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如纳税人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完毕。
(四)明确申报预缴时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自行申报收入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季申报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次数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
公告第四条明确“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月申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与增值税申报同步。
(五)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