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8-27 皖国税函[2001]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