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全文废止】
2004-07-21 穗地税函〔200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最近,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
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铁路
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4]690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征收单位须对征管的铁路系统企业2003年度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并由各征收单位通知在穗铁路系统企业(包括免征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申报,并于2004年8月20日前填报《铁路系统企业2003年度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调查表》及《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一、二)。
二、对于不属于文件中列举免征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范围的铁路系统企业,但错按铁路
运输企业享受了免征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照顾的,应按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在2004年9月底前,把不应免征的税款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三、局属各征收单位须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把复查及追补税款的情况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附件:1.《铁路系统企业2003年度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调查表》.xls
2.《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