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3-6-24 皖国税发[2003]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效率,便利征纳双方操作,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问题
(一)日常控管。对未达起征点户,要继续加强管理,强化动态监控,务必全部纳入国税机关正常户管理。全省统一税收征管软件将在经营状态字段中,增设“未达起征点户”代码,标记所有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固定经营业户,以利于办理税务登记,公布核定定额,开展日常检查,做好税源调查分析,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同时,要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台账,掌握其经营情况,对已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调整定额,依法征收税款。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要做到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确保核定的定额接近经营业户的实际经营额。核定定额,必须按照业户自报、全面调查、集体评议、确定定额、张榜公布和下达通知的程序进行,不得不经核定,擅自将纳税人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合理确定定额,避免人工核定的随意性。
(三)发票管理。对未达起征点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要坚持实行限量、限面额、验(交)旧供新或代开发票制度。发售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要审核开具的发票存根,汇总发票开具金额,登记发票领购及开具的台账,对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要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临时经营户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未达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征收税款。
(四)资料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征管资料的管理。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定额核定、税务检查等资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办法。
二、关于简易申报问题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视同纳税申报。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调整定额。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凡坐落在城市市区和县城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季、半年或年度核定定额,原则上按月征收税款;凡坐落在农村集镇及偏远地区的,可以按年度核定定额,按季、半年或年度征收税款;也可以结合实际,按季、半年核定定额,按季、半年征收税款。按季、半年或年度征收的,纳税人务必于季、半年或年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税款。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实行计算机控管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对所有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税款征收等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主管国税机关一律纳入计算机管理,不得机外操作、手工开票,切实杜绝收“关系税”、“人情税”。
五、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收税款问题为了降低个体税收征管成本,缓解国税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方便纳税人纳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委托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但必须采用全省统一的申报缴款平台集中办理。实行委托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的地方,主管国税机关、代收单位和纳税人之间必须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主管国税机关还要切实加强对代收税款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