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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9〕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3-13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