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全省道路客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道路客运发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