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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2-11 皖国税函[2001]6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