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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7-30                                          渝国税发〔2004〕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制定下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前,我市国税机关对因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及管理,暂比照我市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权限等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详见附件)规定,加强对安置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及时作好有关台账的登记工作。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