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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4]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市局统一界定为: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标准。
三、关于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市局暂明确为统一使用16开横开本,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