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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9-17                                   湘地税发[1999]90号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附后)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粮食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均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及免税金额,未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1996]00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企业及业务项目,一律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