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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12-6                               皖国税函[2002]5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