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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