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83号
)规定,本法规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5号
)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