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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178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83号规定,本法规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