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全文废止】
2004-06-01 穗地税发〔2004〕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补充意见到期自然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22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失效。
局属各单位:
最近,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及我省的贯彻意见》(穗财法〔2004〕696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中家禽行业涉及的范围包括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和家禽冷藏冷冻业务(以下简称家禽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同时从事其他业务的纳税人,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减征范围按家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确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家禽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开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分开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符合减征规定的纳税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管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可享受减征的税种已全额入库的,可向经管地的地税机关申请退库。
四、各征收机关应做好享受减免税的纳税户数、税种及税额的统计工作,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资料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