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08 沪国税进〔2005〕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59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在受理有关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退税申报时,应请出口企业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原材料大类名称、耗用数量、金额、加工费等,并按文件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函调核实供货企业的相关情况。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可对该产品的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办理退(免)税,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