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9-24 皖国税函[2001]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1〕13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废旧物资,仍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