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026号 1998-4-2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
)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